糾紛發生以後,法律的保護途徑有哪些?現實生活中,有這樣的案例發生,說某一個小夥子,通過婚介徵婚,去應徵。然後受到婚介所的欺詐,它不是考慮尋求法律的幫助,而是什麼呢?一怒之下砸了這家婚介所,那麼這種為泄一時之憤所為的行為,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,因此我們建議廣大消費者,遇到了這種情況,一旦遇到了婚介糾紛,一定要保持冷靜,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,然後積極地尋求法律解決,法律解決的途徑大致上有三種:第一種是民法的解決途徑;由於婚介所它的工作性質在民法上叫做居間,那麼婚介所在民法上它叫做居間人,就是它的工作性質是居間,它叫居間人,居間人的工作就是給委託人提供什麼呢?報告訂約的機會和提供媒介服務的。因此我們說,婚介所和應徵者之間,它所形成的是一個什麼關係呢?是一個居間合同,居間合同關係,這個合同一旦訂立,那麼作為居間人的婚介所,它就負有如實報告這樣的義務,還負有盡力的義務。相應地它也享有收取費用,獲得報酬的權利,但是如果婚介所它違反了這樣的義務,那麼它就無權再從應徵者那裏收取費用。如果應徵者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,婚介所一開始就在實施欺詐行為,它該怎麼辦?根據法律的規定,應徵者可以訴請法院,確認這個居間合同無效,或者請求法院怎麼樣?撤消、變更這個合同,並且要求婚介所承擔法律責任。《合同法》第54條,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,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,受損害的一方,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,變更或者撤消。《合同法》第425條規定,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,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,或者提供虛假情況,損害委託人利益的,不得要求支付報酬,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這是民法的規定。也就是說,應徵者尋求法律保護的時候,在民法的層面,法律給出了我們充分的保護。
第二種法律途徑叫做行政法的途徑,行政法的解決途徑是這樣的,大家知道,婚介所它的登記註冊機關是工商管理部門,它的管理機關又是民政部門,所以消費者一旦發現有營業執照的婚介所,或者根本沒有營業執照的黑婚介在進行違法經營的時候,一定要注意蒐集保留掌握這些證據,及時地向這些部門去投訴,由這些部門根據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,對那些問題婚介所進行處罰,這是行政法的途徑。
第三種法律途徑是刑法的解決途徑。如果是婚介所惡意詐騙,那麼消費者要注意,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,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構成詐騙罪的,要追究這些婚介所以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了。我們上面所說的三種法律救濟手段,作為消費者來說,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同時使用,不過,婚介欺詐給消費者造成的個人損失來講,總是要適用民法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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